北部區域 台北 新北 基隆 桃園 新竹 中部區域 台中 彰化 南投 苗栗 雲林 南部區域 嘉義 台南 高雄 屏東 東部區域 台東 花蓮 宜蘭 居住大陸地區的大陸配偶繼承台灣遺產時,不得辦理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人,只能在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的應得部分時,就不動產的部分折算為價額再進行分配。 提供公司出具之書面單據,會計報告,銀行資信,擁有物業証明,按揭狀況,已簽訂之合同包括擔保文件及其他有關企業之資料等。 至於大... https://smebrother.com/blogs/news/父母也有被差別對待的一天-香港和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大不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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